曾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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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

(2021)黔0302民特609号

申请人:曾某,女,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经审理查明:张某长期患早发性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和多发性脑梗塞病,从2017年11月24日至今居住于上海洪天汇川养老服务中心,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以(2021)黔0302民特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丧偶,其母亲王某,已88岁高龄,张某与申请人曾某系母女关系。现申请人曾某以保护张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照顾其生活,管理其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其为张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张某丧偶,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已88岁高龄,无监护能力,申请人系其子女,有监护能力,且申请人未有实施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为保护张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申请人曾某为张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梁仕刚
书记员周平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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