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鲁0406民初689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告:山东裕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秦皇岛路北,北京路西(中瑞聚福园)(幢号:001)01单元401号。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崔玉峰
书记员于清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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