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0)豫1526执214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许某,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许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发现被执行人许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姚伟
审判员邬志江
审判员徐正
书记员彭鸿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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