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李某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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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236号

原告:李某,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李某康,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美玲
法官助理傅洋洋
法官助理吴振锋
书记员张叶青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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