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其他裁定书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2021)鄂0625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曾祥国,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谷城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过山口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谷市监处字(2020)5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谷市监处字(2020)5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海
人民陪审员张光丽
人民陪审员杨晓兰
书记员唐愿如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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