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黑1225民初216号
原告:王某某1,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明水县财政局职工,现住址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王某某2,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郑某某,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明水县。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1撤诉。
审判员闻静
书记员曲暖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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