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603民初1164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原告陈某某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38元)。
审判员葛威
书记员孙志威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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