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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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603民初1164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原告陈某某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38元)。

审判员葛威
书记员孙志威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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