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辽0603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桃源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满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边某某,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丹振城管罚决字[2016]12-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朋斌
书记员:徐欣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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