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0406民初678号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府前路21号。
主要负责人:张体智。
被告:郝某某,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张汝英(系郝某某之妻),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未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崔玉峰
书记员于清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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