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赣0821民初567号
原告:龙银花,女,198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福县。
被告:肖某,女,200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银花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龙银花负担。
审判员龚金财
书记员殷梓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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