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豫1421执1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孟某(孟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59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1961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郇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53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汉族,1960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3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葛某某,男,汉族,1949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轩某某,男,汉族,1953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女,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彭某,男,汉族,1994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39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蒋某,男,汉族,1954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不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负有继续向李某某、孟某某、赵某某、付某某、郇某某、刘某某、郝某某、刘某某、葛某某、轩某某、刘某、常某某、彭某、彭某某、刘某某、蒋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门艳
审判员杜峰
审判员王东华
书记员韩辉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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