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425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名县,现住该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日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晋爱红
书记员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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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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