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甘3022民初468号
原告:安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董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安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某负担。
审判员刘明
法官助理冯琳
书记员李玲梅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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