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1)辽0283执1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5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251965××××××××。
被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251970××××××××。
将被执行人刘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如需续行冻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王昱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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