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陕0528民初663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富平县美原镇雷北村。
被告:季某某,女,汉族,住富平县杜村镇褚田村褚家组。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先利
书记员唐竞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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