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赣0983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强,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家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2016年9月因盗窃被江西省永修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09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强曾因盗窃和犯盗窃罪多次受到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锦军
书记员江雅娇
2021-04-0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