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总结,离婚前应当明白的离婚六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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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发现离婚双方对于如何缔结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子女抚养等等法律问题有诸多的误解,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误区一:“离婚后她(他)把孩子的姓改了,所以我不付抚养费”
   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者改了姓氏而消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改变姓氏的,父母仍要支付抚养费,不能以子女改变姓氏为由就不支付抚养费。
   误区二:“两口子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都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说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给夫妻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夫妻双方没有分家单独居住的,还要排除其他共同居住人的财产后,方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误区三:“离婚时约定(判决)孩子和我生活,你和孩子没有任何关系了”、“孩子判给你了,我和孩子没有关系了”

   父母离婚了,但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婚生子女与母亲或父亲生活都改变不了与另一方的血缘关系,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然对子女负有责任,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大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当然,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没有和子女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以在双方协商的时间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
   误区四:“我们有婚前协议,我挣的就是我的财产,她(他)没有权利向我要求什么”
   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即使双方在婚前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如果一方因为抚育孩子、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大的义务,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权利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误区五:“结婚8年,婚前财产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现行的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婚前的个人财产经过8年即为共同财产是旧婚姻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婚姻的纯洁性,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且没有时间限制。也就是说,不管结婚多久,婚前的个人财产将一直都是一方的财产。
   误区六:“我们依风俗办了酒席,就是夫妻”
   一部分农村地区的村民认为依当地风俗办了酒席,男女双方就是合法夫妻,依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的缔结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经过这一程序后才是合法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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