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1)甘0522民初884号
原告:李某1,甘肃省秦安县王甫镇。
被告:李某2,甘肃省秦安县王甫镇。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1负担。
审判员邵文霞
法官助理程金玉
书记员李瑛秀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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