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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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诈骗罪

(2020)辽0403刑初109号

原判决书判决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现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审判长王贵伦
审判员田浩
人民陪审员许若梅
书记员刘铭坤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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