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追偿权纠纷
(2021)辽0603民初1052号
原告:丹东市某某事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刁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某某事务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丹东市某某事务服务中心负担(原告丹东市某某事务服务中心已交纳案件受理费560元)。
审判员葛威
书记员孙志威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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