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叶汉忠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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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1)闽0429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叶某,女,2003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
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叶某母亲),女,1978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泰宁县。
被执行人:叶某1,男,1973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泰宁县。

终结(2021)闽0429执2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明
审判员江晓芳
代理审判员江德启
法官助理廖升福
书记员江圣恩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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