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1)闽0429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叶某,女,2003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
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叶某母亲),女,1978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泰宁县。
被执行人:叶某1,男,1973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泰宁县。
终结(2021)闽0429执2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明
审判员江晓芳
代理审判员江德启
法官助理廖升福
书记员江圣恩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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