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3027民特33号
申请人:甘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金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委托代理人:周伟志,男,汉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余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夏河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甘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某于2021年4月7日经本院调解员主持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张夏明
书记员冯正花
2021-04-0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