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赣0983民初1836号
原告:毛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石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03781X。
法定代表人:占某某,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
审判员高三和
书记员张莉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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