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辽0603民特10号
申请人:华某某,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申请人:郝某某,女,193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华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杨茜茹
书记员高兰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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