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辽0603执恢97号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满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注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本院(2015)兴刑初字第0041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朋斌
书记员:徐欣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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