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行纪合同纠纷
(2021)鲁1524民初895号
原告:王某,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谭某,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吴怀胜
书记员赵庆航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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