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津0119民初593号
原告:赵成军,男,199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赵某1,男,2003年8月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2,男,37岁,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赵某2,男,37岁,住天津市蓟州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成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成军负担。
审判员李爱冰
书记员孟秀凤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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