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陕0528民初1883号
原告:董某某,住富平县。
被告:唐某某,住富平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暂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张建军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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