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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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陕0528民初1883号

原告:董某某,住富平县。
被告:唐某某,住富平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暂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张建军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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