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劳动争议
(2021)辽0603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修某某,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丹东北方造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2017)辽06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朋斌
书记员:徐欣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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