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卢某、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994字数 222阅读模式

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甘3022民初384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卢某,女,汉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胡某1,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胡某2,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王某、卢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王某、卢某负担。

审判员刘明
法官助理冯琳
书记员李玲梅

2021-04-0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