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某某与刘某某与丹东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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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辽0603执异36号

异议人(案外人):勾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诉讼保全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诉讼保全被申请人:丹东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认为,异议人勾某某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勾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义
人民陪审员史致娴
人民陪审员李亚超
书记员唐御泽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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