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21)粤0307民初6053号
原告:文某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文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李晖琼
2021-04-0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