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226号
原告: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永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青,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某水,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现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高群
书记员李董青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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