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某、李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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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黔2727执恢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车某某,男,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7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e1c27eaxxxxxe@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7.9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罗廷宽
书记员谭国涛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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