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黔2727执恢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车某某,男,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7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e1c27eaxxxxxe@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7.9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罗廷宽
书记员谭国涛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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