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1)陕0528民初1518号
原告:史某宁
委托代理人:宋某鸾,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东,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
被告:孙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宁撤回对李某、孙某的起诉。
审判员戴乐丫
书记员韩倩茜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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