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通知书
案由:劳动争议
(2021)辽0292执恢6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国长与被执行人大连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长劳人仲裁字[2018]第114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7379.04元,余工资差额及生活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案即执行完毕。
承办人:刘文帅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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