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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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922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刘某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刘某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刘某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刘某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王某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67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仲谋
审判员张宏图
审判员范洪
书记员王鹤龄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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