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津02民终2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华通智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苏州道2号文华中心16层1607、1608。
法定代表人:金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彦民,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甜甜,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女,200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理人:许某(邢某之母),住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华通智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河西区华通智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华通智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均勇
审判员刘建奇
审判员张月
书记员辛璐
2021-04-0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