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姜某某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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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辽0603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桃源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满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姜某某,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振城管罚决字[2015]第1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朋斌
书记员:徐欣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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