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421执2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男,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理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某某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张跃勇
审判员康书宾
审判员蔡怀洲
书记员韩占营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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