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甘3022民初45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住址: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民主街48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才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才某负担。
审判员刘明
法官助理冯琳
书记员李玲梅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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