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与才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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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甘3022民初45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住址: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民主街48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才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才某负担。

审判员刘明
法官助理冯琳
书记员李玲梅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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