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2021)豫1421执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执行人:欧某,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欧某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谢俊生
审判员杜峰
审判员王东华
书记员郑杰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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