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021)黔0525民初644号
原告:邹某,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某1,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系金海湖新区归化街道办事处同心社区居委会推荐。
被告:王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2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员黄勇
书记员王**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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