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1)豫1426执103号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罗某,女,汉族,1996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乔战坡
审判员朱玉芳
审判员牛艳辉
书记员刘干
2021-04-08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