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0482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靳某,男,汉族,1994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魏某负有继续向靳某偿还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闫鹏飞
审判员牛振民
审判员金根周
书记员高攀超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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