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陈某1、陈某2诉被告薛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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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调解书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1)甘1227民初103号

原告:董某,住甘肃省徽县,系陈某3之妻。
原告:陈某1,住甘肃省徽县,系陈某3之子。(缺席)
原告:陈某2,住甘肃省徽县,系陈某3之女。(缺席)
法定代理人:董某,住甘肃省徽县,系陈某3之妻。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某,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又名薛某1),住甘肃省礼县。(缺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2,住甘肃省礼县,系薛某的儿子。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员白江峰
法官助理李婷
书记员刘小燕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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