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调解书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1)甘1227民初103号
原告:董某,住甘肃省徽县,系陈某3之妻。
原告:陈某1,住甘肃省徽县,系陈某3之子。(缺席)
原告:陈某2,住甘肃省徽县,系陈某3之女。(缺席)
法定代理人:董某,住甘肃省徽县,系陈某3之妻。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某,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又名薛某1),住甘肃省礼县。(缺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2,住甘肃省礼县,系薛某的儿子。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员白江峰
法官助理李婷
书记员刘小燕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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