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108民初142号
原告:任某,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
被告:赵某,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书记员 田丹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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