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周寨支行、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763字数 597阅读模式

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0526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周寨支行,住所地:滑县慈周寨镇慈四村。
负责人:蒋高强,职务: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执行人:叶某某,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由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叶某某、刘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周寨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聂世辉
审判员王雪冰
审判员郝田亮
书记员李道胜

2021-04-08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