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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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9500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进贤县。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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