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964字数 276阅读模式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603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48年9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执行人:迟某某,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丹东市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603执80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杜星燃
书记员姜丽萍

2021-04-08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